| 重视人才培养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|
| 作者:佚名 资讯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2-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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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就《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(试行)》征求意见稿规定高中教师工资禁止低于公务员。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,应按公务员平均工资确定。经省委、省政府积极推行结构工资制度后,教师工资有了明显改善。但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公务员待遇相比,总体收入仍偏低,特别是农村地区教师的津补贴难以落实。农村教师待遇低,与当地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现象仍广泛存在。这在不同程度上挫伤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,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大局。“作为省政协委员,我也曾担任过教师,对这点,我有深刻的体会”中国民主同盟江苏省委员会委员高吉祥对记者说。 据了解,高委员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省政府在组织教育、财政、人事等部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抓紧制定并实施有关地方法规,因地制宜地实施地方性教师津补贴制度,积极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收入增长机制,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,切实鼓励教师在农村、在贫困落后地区从事教育工作。地区间的贫富差异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消除的,省有关部门可根据苏南、苏中、苏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将地方性教师津、补贴设成若干等级,教师在不同等级的区域工作,就可按等级系数获得相应津贴。各级政府要按“纳入预算、明细核算、先收后支、统筹安排、专款专用、结余结转”的原则,将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,避免变相减少农村教育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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